链接: 1994年3月30日,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台《关于在本市辖区内禁止生产、销售和食用槟榔的通告》。1996年9月24日,厦门市政府第37号令发布《厦门市禁止生产、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》,并执行至今。 该规定全文仅6条,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: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,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卫生,创造良好的生产、生活和投资环境,制定本规定。 据该规定,槟榔除作为药品在医疗、药店等单位经销和患者食用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厦门市辖区内生产、销售和食用槟榔,违反规定生产和销售槟榔者将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违反规定食用槟榔者将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 IARC(国际癌症研究中心)在2003年8月7日特别刊物第85卷中,认定槟榔为一级致癌物。医学专家认为,常嚼食槟榔会造成口腔粘膜下纤维化,这是导致口腔癌病变的主因。除此之外,槟榔中的生物碱对人体的神经系统有一定影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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